互联网时代的短视频侵权(图)
发布时间:2020-06-04 07:57来源: 网络整理
法眼聚焦
短视频,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新媒体平台播放,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时长从几秒到几分钟不等的高频推送视频。根据内容可分为短纪录片、网红IP、草根恶搞、情景短剧、技能分享、街头采访及创意剪辑等。伴随短视频的火爆,一大批网红横空出世。但短视频随之而来的优质内容匮乏、抄袭现象严重及恶俗内容泛化等问题也同样令人担忧。近几年,围绕短视频侵权的相关诉讼也层出不穷。那么,短视频能否被视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短视频侵权有哪些情形?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侵权有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法律支持 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 短视频能否被视为 《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的定义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那么,短视频要成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就必须具备独创性、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属于人类智力成果。实践中,认定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判定其是否具备“独创性”。 实践中,法院对于符合“独创性”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给予肯定性意见。例如,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就认为,根据短视频的特点,结合新兴产业的发展趋势,对于短视频的创作性不应苛以过高的要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除此之外,视频是否具有创作性与视频本身的长短并没有关系,只要能够做到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个性化的表达,就能认定短视频具有创造性。因此,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关键看短视频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如果短视频确实符合了“作品”的特性,则不论其时间长短,都可以被认定为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短视频 侵权的认定 如前所述,如果短视频的内容被认定具备“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则其就有权受到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未经短视频作者允许,搬运、抄袭短视频的,可能构成对短视频的侵权。那么,哪些情形可能构成短视频侵权?不同的短视频侵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未经短视频作者许可,向其他平台搬运短视频的,构成侵权。由于短视频运营平台的泛滥,不少短视频在某一平台发布后,会被直接复制、搬运至其他平台,有一些明星的“粉丝”团甚至会关注明星的多个社交账号,在某一平台上固定发布其他平台的短视频。那么,将A平台的短视频单纯搬运至B平台,是否构成短视频侵权呢?答案是肯定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短视频,构成对短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在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认为:华多公司未经快手公司许可,在补刀APPios端发布涉案视频,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侵害了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 (二)将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电影、电视剧或游戏直播切割进行上传的,构成侵权。为了追逐热点,吸引流量,许多短视频博主都会截取当下大热的电视剧、综艺节目的部分片段进行上传,辅之吸引眼球的文字以赚取点击量。需要注意的是,短视频这种切割上传的行为,亦会构成侵权。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中,针对YY游戏直播、录播、转播《梦幻西游》系列游戏的行为,法院就认为,YY游戏构成对网易公司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侵犯,最终判决YY游戏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梦幻西游》系列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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