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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刚:规范并促进互联网贷款发展

发布时间:2020-05-25 12:53来源: 网络整理

  意见领袖聚焦2020全国两会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曾刚 陈晓

曾刚:规范并促进互联网贷款发展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具体措施包括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政府工作报告还强调,务必推动企业便利获得贷款。

  近年来,互联网贷款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的重要方式。今年小微企业贷款要实现高增长,互联网贷款将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意味着,促进并规范互联网贷款发展变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互联网贷款已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

  互联网贷款业务最早起源于非持牌的小贷公司等机构。2008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随后,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其数据规模和信息服务能力的优势,通过网络小贷公司在线发放贷款,突破了传统金融地域和模式的限制。到201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大推动了网络消费金融、网络小额贷款、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其间,头部企业还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大幅度提高了杠杆水平和放贷规模。

  业务的快速增长,起到了提高贷款效率、拓展金融服务范围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大量高风险甚至违规业务,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扩大了金融系统风险。

  2017年是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分水岭。当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和P2P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办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简称“141号文”),不仅从利率、客群、风控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还对小贷公司业务范畴和资本计提出台了多项规定,并严格约束P2P企业的多项出借行为。此后,P2P开始被逐步清退,网络小贷公司牌照也被停止发放;存量小贷公司的出表资产需要按回表计算资本占用。

  在此情况下,头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转而通过“助贷”或“联合贷款”的方式与商业银行合作。同时,大量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商行将此作为切入点。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也积累了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贷款的经验,以互联网为渠道针对自有客群发放的贷款规模也日渐提升,总规模已达到千亿级别。

  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成为零售业务、小微企业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体情况风险可控,并起到了扩大服务群体、降低服务成本的作用。但是,其间也存在跨区域经营、风控流于形式、消费者保护不足、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部分操作环节同前期规定存在一定程度冲突。

  因此,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发布专项管理办法,越来越具有必要性。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以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在风险管理、风险数据、风险模型、信息科技、合作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政策规定。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不仅能有效补足前期制度短板,更能为传统金融机构主动求变建立良性轨道。

  以更加开放和务实的方式实施监管

  从《办法》的具体内容看,监管部门的基本思路是,在监管规范的基础之上,打开互联网贷款创新的正门,以全面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这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同。

  首先,精准施策,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

  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前期开展过程中,因为存在大量自主支付的模式,导致互联网贷款以“现金贷”为主,资金流向难以监控,存在被投资于金融或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另一方面,互联网贷款的对象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主),其用途则包括消费和经营,同对公贷款、住房按揭等业务相比,复杂性和特异性较高,如采用“一刀切”的监管模式,则可能误伤正常融资需求。

  《办法》充分体现了精细化管理的思路,对互联网消费性信贷和经营性贷款进行了区分,并设置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既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又能更加精准地抑制非正常融资需求。针对消费性的需求,将前期30万的上限降低到20万,并要求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经营性的需求,则由商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审核确定授信额度。

  这一安排,既能保证正常大额消费的合理需求,又避免了过高的授信非法流入房市或资本市场,规避居民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对于个人以及小微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在额度和期限上可以由贷款行合理灵活匹配,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特殊时期,提高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解决其融资贵和融资难问题。

  其次,以更加开放和务实的方式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