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怎么开?这几点HR要注意,小心让企业破
发布时间:2020-05-23 19:29来源: 网络整理作为HR,我们最熟悉的工作可能就是给各位员工办理入职手续以及辞职手续。而谈及入职,很多企业在录用条件里面都有一条:新人必须要提供上家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离职证明的作用:
1、离职证明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终结劳动关系的明确证据;
2、其次离职证明是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公示;
3、劳动者转移社保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和必要材料;
4、离职证明还有一个附带功能就是工作经验的证明。
那么《劳动合同法》对离职证明的定性是什么呢?离职证明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该义务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所负担,所以出具离职证明是履行劳动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
员工离职需要开具离职证明,在劳动法律中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企业只有看到这份证明才知道求职者与上家公司是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可是有些公司因为各种理由,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也不批准员工离职,实际上这样做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一旦出现问题,公司就有可能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很有可能需要付出巨额赔偿。而这一切,到最后的责任很可能由HR承担,所以老板可以不懂法,HR千万不能不懂法。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劳动法条例。
王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后,他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
公司答复:因王某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他的辞职。
于是王某申请协商与仲裁,结果王某胜诉,要求公司支付因公司未提供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手续而导致王某8个月无法继续就业的经济损失15万元。
王某胜诉依据:
1、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劳动者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
3、王某已经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一直未批并不开具离职证明,致王某8个月无法继续就业。
结果:造成王某损失的工作时间为8个月,法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损失15万元。
接下来,我们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一、用人单位需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四、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案例主要为两种类型,一是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二是赔偿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
(1)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