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QDII) : 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2 15:29来源: 网络整理
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QDII) : 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15:10:38 中财网
原标题: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QDII) : 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
金”)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9年
12月
10日证监许可【2019】2806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境外基金托管人为摩根大通银行。
3、本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发起式。
4、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本基金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包括电子直销平台)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20年
5月
25日。
7、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拟为
1200万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采用
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不包括发起资金)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
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将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予以公告,未确认部分的认
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
民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
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
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8、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9、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
须另行开立。
10、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的《天弘中证中美互联
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4、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披露基金销售机
构名录。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海外投资的特
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对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走势的有效
跟踪。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且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
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自有资金认购本基
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生
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三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将面临基
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
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及代码:
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
A:009225;
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
C:009226。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
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方式
本基金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包括电子直销平台)公开发售。
(九)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拟为
1200万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采
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不包括发起资金)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
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
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将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予以公告,未确认部分的
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
民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十)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20年
5月
25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
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
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
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1、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
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
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
=(99,206.35+50)/1.00 = 99,256.35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
息为
5.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20年
5月
25日。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3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
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
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3、认购的限额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不包括电子直销平台)。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者
的申请预录入)。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卡(储蓄卡)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4)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能力测试问卷》;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
件。
6)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的
《开放式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2)提供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
3)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被授权人签
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投资管理人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
卷》一份;
5)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6)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7)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
明文件》;(请根据《开放式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中税收居民信息问题进行
提供)
8)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及对应证明文件;
9)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
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10)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如提供营
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不提供此项);
11)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2)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的复印件;
13)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14)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15)提供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
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加盖预留印鉴及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认
/申购、赎回业务申请表
(机构版)》;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2)普通投资者如有以下情形,则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认/申购基金产品高于自身风险测评的风险等级时,提供投资者本人签署的
《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
任何责任。
6、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请登
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7、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户及认购手续,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或说明为准。
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基金募集结束,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
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
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
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座
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
11月
8日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客服电话:95046(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三)境外托管人
公司名称:摩根大通银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年
(四)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座
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网址:
(2)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本基金
的发售,并及时公告。
(五)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座
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电话:95046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周祎
联系人:周祎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