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须公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
发布时间:2020-05-13 21:17来源: 网络整理为规范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今天,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公立医疗机构要在现场及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所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向患者提供全额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在“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收费方面,通知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原则,严格执行本地区允许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在全国“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外,医疗机构新增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否则医疗机构不得申报价格和开展相关收费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除外)。
各地要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作为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优先在本省域内组织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互联网+医疗服务”由接诊医疗机构(指互联网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邀请方)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接诊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向其他参与的机构(指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受邀方或提供第三方平台的机构等)支付费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在医疗机构现场及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所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称,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不增加患者整体费用的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医疗收入分配比例,签署约定协议。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医疗机构与提供第三方平台机构之间合作的,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协议的形式约定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互联网+医疗服务”由接诊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费用,并向患者提供全额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远程医疗服务中,受邀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按照接诊医疗机构支付的金额开具医疗收费票据,作为接诊医疗机构冲减医疗收入的依据。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结算、及时记账。医疗机构间结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