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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开伟: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利商业银行

发布时间:2020-05-12 09:07来源: 网络整理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莫开伟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无异于又一枚金融重磅炸弹,在中国大地上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莫开伟: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利商业银行

  该《暂行办法》共分7章70条,具体涉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核心内容,对互联网贷款的原则、资质、参与互联网贷款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余额、信息数据、授信与内控、联合贷款要求及贷款额度、催收合作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政策约定,用一句互联网贷款管理法规集大成的“百科书”来形象或概括一点也不为过。

  有细心人士或许已注意到了,2018年11月银保监会也发布过《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和范畴、参与资质、发放余额、授信和风控、数据与模型、联合贷款及其额度、催收合作等多方面做详细规定。为何此次再次发布,到底是对前者的全面否定还是对前者的完善与发展?这个问题倒真让人觉得有点迷惑。

  事实上,在更早时候的2017年8月,当时的银监会就发布了《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可理解为对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且也是银保监会改革之后以新面貌出现的一种需要。而此次的《暂行办法》其实也是对2018年发布的《意见稿》的再次补充与完善,完全不能将两者归类为全面否定以前的对立关系。

  那么,银保监会再一次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进行“修宪”,既表明银保监会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成熟之处,即对于原来管理办法有可能存在的疏漏能进行及时发现,勇于改进,这是监管成熟的标志;同时又表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的重要性,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容许商业银行将互联网贷款搞成与原来那些网贷平台一样多的管理问题,避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重蹈网络平台贷款的覆辙,维护网络贷款生态和市场秩序稳健。此外,进一步表明,银保监会对互联网贷款的高度重视,它标志着商业银行线上贷款,尤其是消费金融业务将迎来强监管,也意味着商业银行正规军将会在未来线上贷款业务占据市场主流,唱主角,也或将迎来爆发式成长,不仅会搅动互联网贷款的格局,也将给互联网贷款套上一个更加牢固可靠、更加安全便捷的“防护罩”,有望将互联网贷款引向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当然,我们也要理解银保监局的良苦用心,银保监会这么做并非无病呻吟,也并非无事找事,更不是监管当局的心血来潮和应景之作,是监管现实倒逼的无奈。因为近几年网络平台贷款出现的各种问题太多了,也实在让银保监会感觉到寑食难安。例如互联网P2P平台在清理整顿中已进入暴雷高发期,在P2P平台暴雷高发期间确实让广大民众的资金受到巨大损失,也让金融安全与稳定蒙上了更加“神秘”的色彩。这让监管层不得不思考,与其让互联网金融线上放贷陷入如此迷茫和无序之中,倒不如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引向更加规范发展的“康庄”之道。于是,目前互联网贷款《暂行办法》可被视为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致力互联网贷款,将更多社会民众需求的小额、分散的互联网贷款纳入自己怀中的得力之作,这种作法无疑既能防范互联网贷款风险,又能给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扩张提供重要契机。最为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是对当前互联网P2P平台清理整顿进入深入区和关键期的必要的、有效的弥补,也可理解为商业银行对大量互联网贷款进行有效“接管”的表现,或为互联网贷款收编为正规军创造条件。对于监管层的这层用意,我觉得应该是此次《暂行办法》出笼的最大要义所在。

  或许有人会问,前后两个基本相同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不同之处到底在哪?从《意见稿》和《暂行办法》具体内容,两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五方面:

  首先,放宽对商业银行异地线上放贷限制,使得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手脚更加灵活,嗅觉更加灵敏,能迅速扩张商业银行网贷规模,加速商业银行网贷业务发展。针对地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信贷业务实现异地经营的问题,《暂行办法》给予了较大程度的监管松绑。《意见稿》曾规定“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暂行办法》第8条取消了具体比例(20%)限制,取消了“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限制,改称“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意味着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区域限制放松,互联网贷款的范围将大幅拓宽,为互联网贷款更快、更好地发展创造了“法治”条件,意在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尽快填补原来网贷平台受到清理整顿之后所形成的发展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