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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个人授信不能超过20万

发布时间:2020-05-11 07:00来源: 网络整理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七章七十条,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1、互联网贷款定义

  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下列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一)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商业银行线下或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

  (二)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

  (三)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贷款。

  2、个人信贷授信额度不超20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思表示的权利。

  3、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银行独立开展

  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4、地域银行不能出“圈”

  《暂行办法》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但是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这意味着互联网银行可以开展跨区域经营。

  5、合作机构负面清单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作机构资质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的原则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