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新规界定助贷机构业务边界:催收工作可外包 打爆通讯录不允许
发布时间:2020-05-10 15:38来源: 网络整理
原标题:互联网贷款新规界定助贷机构业务边界:催收工作可外包,打爆通讯录不允许
5月9日,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发布。这个在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被列在首位的政策,对于近年来兴起的第三方“助贷机构”来说影响深远。
在《暂行办法》的第五章“贷款合作管理”专门章节中,银保监会就与商业银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的准入、准入前评估、合作协议、合作信息披露、共同出资放贷、担保增信、清收合作等都列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第三方合作机构准入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选择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审慎确定合作机构名单。
在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协议签订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包括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数据保密等多项信息,并在借款协议中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在第三方担保增信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在贷款清收方面,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晓芮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新版的《暂行办法》与今年年初的网传版本年中,明确了“核心业务不得外包”中“核心业务”的含义,包括授信审批、合同签订属于核心业务,而删去了“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表述,意味着催收等业务可明确通过外包方式开展,此外,受托支付限额被取消,因此监管在这些地方有所放松。但也有收紧的地方,比如其中规定,“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
她还表示,新版的《暂行办法》还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可收取合理费用,有利于加速互联网贷款与此类机构的业务合作,共同对互联网贷款风险进行承担;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也要求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意味着打爆通讯录这一行为将不再符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