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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将出台,规范出台后对于银行业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皆有益

发布时间:2020-05-06 19:52来源: 网络整理

    4月30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最受关注,预计新办法将于本年内正式出台。

    今年1月下发到多家银行的征求意见稿也和2018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有多处不同,包括对资金使用途径、助贷机构的合作范围有所限制和对异地线上放贷、联合放贷有所放宽等。

    近年来,银行互联网贷款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存在较多问题,规范出台后对于业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都有益处。

    暂行办法变化不少松紧有度

    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可能被限制的消息一直都颇受业内关注。这次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也是将年内会完成制定《暂行办法》确定了下来,是监管层对此业务透露出的十分明确、清晰的积极信号。

    据了解,早在2018年11月,银保监会就下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和范畴、参与资质、发放余额、授信和风控、数据与模型、联合贷款及其额度、催收合作等多方面做详细规定,但并未明确实施时间。

    而2020年1月,多家银行也是收到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和2018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这次的《暂行办法》存在多处不同。

    一是放宽了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额度限制。《暂行办法》第5条取消了意见稿中“50万元”金额限制,只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参考行业经验,确定单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上限”。

    但在放宽额度的同时也限制了贷款资金的使用途径,《暂行办法》第27条增加了受托支付的具体要求,即“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个人贷款”“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均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这样的限制应是监管层为了防止线上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减少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等领域,加大对流动性资金流向控制所做的举措。

    二是对单户贷款额度和期限作了限制,即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例如,招商银行“e招贷”有18期、24期甚至36期的选择,远远超过了《暂行办法》的限制时间,新规实施后都要作出调整。

    而对期限超过1年的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银行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的要求。也就是说,部分银行以前推广的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方式在互联网贷款中是不可行的。

    三是放宽对商业银行异地线上放贷限制。《暂行办法》第8条取消了地方商业银行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总余额20%的具体比例和“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限制,改称“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四是规范了助贷机构和助贷方式。《暂行办法》第55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把控核心风控环节,合作机构回归为银行提供辅助性服务。即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涉及与外部机构合作的,应当在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中明确在贷款调查、授信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具体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推介、风险数据、风险模型、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合作。

    五是松绑了联合放贷业务。《暂行办法》不仅取消了对联合放贷双方出资比例的限制,同时取消了联合贷款余额的行内比例限制。还强调了商业银行与联合贷款机构的合作方式、收费方式、资质问题等。《暂行办法》规定,除联合贷款的合作出资方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机构执行,应当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并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机构不向用户收费,转而通过商业银行获得收益,也更利于管控贷款综合成本。

    新规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除了上述变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定义,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