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报 > 科技 > 互联网 >

施瑞客(天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在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0-04-26 16:49来源: 网络整理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5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施瑞客(天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在互联网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监青中罚字〔2020〕6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监青中罚字〔2020〕6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施瑞客(天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91120111727491891M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中北工业园三星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毕振东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了能够更好地宣传和发展公司,于2016年11月在其公司官网上对其公司产品鸭鹅用特效药物“溢之源(规格:500g/袋)”的产品介绍中宣传“作为国内唯一可以通过饮水的霉菌毒素解除剂,有效提高了家禽的抗病能力”;对水产药“肝胆瑞康(规格:500g/袋)”的产品特点介绍中宣传“是国内首家独创的胆汁发酵工艺”;在其公司简介页面上宣传其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据当事人口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官网广告内容是公司员工自己制作的,官网近期浏览量很底。

主要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9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2. 2019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上述涉案宣传在其公司官网上宣传的情况;

3. 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 2019年12月27日,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涉案宣传在其公司官网上的截图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上述涉案商品在其公司官网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5. 2019年12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官网截图,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整改(将违法用语进行删除)的行为。

6. 2019年12月30日,当事人提交的其公司官网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官网浏览量很低、造成社会危害性较轻的事实;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第一时间整改了其公司官网上的相关宣传网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且当事人的公司官网的关注人较少、近期浏览量很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影响范围小。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公司简介页面上宣传其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其公司产品“溢之源”宣传为“作为国内唯一可以通过饮水的霉菌毒素解除剂”;对产品“肝胆瑞康”宣传“是国内首家独创胆汁发酵工艺”,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等市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