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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全球强化在互联网与数字化领域的反垄断是大势所趋

发布时间:2020-04-19 10:55来源: 网络整理

原标题:评论丨全球强化在互联网与数字化领域的反垄断是大势所趋

  2019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开始调查腾讯音乐与环球、华纳、索尼三大国际唱片公司签署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并为此约谈网易阿里巴巴苹果百度、华为、小米和字节跳动等公司的代表。2020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音乐娱乐集团的反垄断调查暂告中止。

  从全球反垄断视野分析,反垄断执法机构强化在互联网与数字化领域的调查与执法是大势所趋。例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主席安德里雅思·蒙特(Andreas Mundt)就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数字世界属于“法外空间”(ein rechtsfreier Raum),因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在数字世界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音乐娱乐集团的反垄断调查暂告一段落,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必要以这一开创性调查为契机,参与研究与制定互联网领域及数字化领域监管政策,并在互联网及数字化领域形成常态化反垄断调查与规制机制。

  一、相关市场呈现“封闭”状态应当构成触发反垄断规制的前提条件

  在数字音乐许可与使用市场,腾讯音乐等大型数字音乐平台企业具有何种市场地位,直接决定其是否涉嫌构成滥用音乐版权垄断行为。如果腾讯音乐等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地位乃至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它既可能构成“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垄断协议行为,又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传统相关市场不同,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具有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等鲜明特征。因此,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机关在判定腾讯音乐在数字音乐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时,需要统筹考量若干特殊因素。依据现行《反垄断法》第19条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2款,腾讯音乐不但在数字音乐许可与使用市场上占有主导性市场份额,而且它凭网络多边效应、规模经济效应与耦合效应掌控涉及数字音乐的大数据资源,并能够锁定数字音乐的庞大用户群,亦可以进行精准的用户需求定位与个性化营销,因而该企业应被推定为具有主导性市场地位乃至市场支配地位。

  基于反垄断法视野,签署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行为本身是一种中性的商业模式,它既不必然合法,又不一定违法。因此,反垄断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秉承竞争中性原则,以现有法律法规与公共利益为导向,在个案情形下具体判定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的合法与否。在业已具有较高集中度的数字音乐许可与使用市场,占有主导性市场地位乃至市场支配地位的腾讯音乐与环球、华纳、索尼三大国际唱片公司签署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这一签约行为客观上可能导致数字音乐使用市场呈现“封闭”(abgeschottet)状态,促使该相关市场中固有的竞争机制逐步僵化乃至失效,因而这一签署协议行为涉嫌构成《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