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儿童隐私如何保护
发布时间:2019-05-28 05:05来源: 网络整理    互联网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活和娱乐方式,孩子们同样不能置身事外。时代发展已然如此,我们必须接受,那么,互联网时代儿童隐私如何保护?少年儿童们上网时应该注意什么?家长要关注他们哪些问题?在六一儿童节前夕,我们约请法官跟我们说说。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通过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发现涉案视频有100多部是涉及未成年人,年龄在6岁至18岁不等,而且受害者均为男童。就在去年,安徽省也有一起涉幼网上贩卖、传播淫秽视频牟利案,查获淫秽视频1万余部,且视频内容涉及的对象均为幼女,让人触目惊心。以上两个案件涉及的淫秽视频均是通过QQ群、百度网盘等进行传播的,传播范围广、点击率高,将未成年人的隐私暴露在互联网的“聚光灯”下,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只是被定罪处罚的,还有大量案件没有被发现,没有进入刑罚领域。可以说,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已是刻不容缓。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类的犯罪案件之所以大量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从被告人的角度看,首先,社会上有这么一群存在变态心理的受众,他们有着常人看来是难以接受的需求;其次,部分受众出于猎奇心理想“一睹为快”,于是,催生了从制作、贩卖到传播的整条利益链。
    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儿童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及家长监护缺位。从涉案视频可以看出,不法分子大多采用投其所好的诱骗方式,如:给男童手机玩游戏,给女童糖果等,将受害者骗至僻静无人处进行拍摄,而被诱骗儿童多为农村等地区的留守儿童。
    从社会角度看,涉幼色情视频泛滥与互联网等相关行业监管不到位也有关系。我们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过滤、监督、处理的机制。当然也与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的规范程度有一定的关系。
    如何保护儿童的隐私,需要多方努力。
    一、完善法律规范。纵观目前的法律体系,对儿童隐私保护的规定还是不多,或者规范得太原则。虽然刑法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有相应的规制,如: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视频牟利罪,第三百六十四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2004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涉及描绘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信息的应从重处罚,2010年两高又在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信息的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会更高,但是对于持有儿童淫秽视频的则没有相应规制,而国外一些国家则规定不仅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儿童淫秽视频的行为,就是观看也要受到处罚,而且持有一定数量的视频要够罪的。因此我们可以适当借鉴,适时加大打击的力度。
    二、推进法治教育。一方面,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网络色情信息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私不是违法犯罪,更多被视为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事实上,在我国刑法中,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涉及描绘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达到20个,就构成犯罪且从重处罚;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涉及描绘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视频文件的,只要10个就达到够罪标准了。另一方面,从家庭、学校来看,一些家长、老师羞于谈性,孩子缺乏基本的性方面的自我保护知识和意识,以致当受害者被魔鬼下手时,还在那里若无其事地玩着手机,丝毫没有反抗拒绝的意思。因此,推进法治教育及法治宣传的工作丝毫不能懈怠。
    三、加强行业监管。儿童隐私类犯罪虽然不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但是网络这把“双刃剑”却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犯罪的“助推器”,犯罪分子多是利用互联网监管的盲区实施犯罪。因此,有必要加强互联网等行业的监管,督促平台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涉及儿童淫秽视频的筛查、举报和处理机制,减少、清除侵害未成年人隐私犯罪产生的土壤。
    四、适用从业限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性侵犯罪的罪犯一般心理方面都有问题,有的甚至严重扭曲。一方面,家长、学校要教育未成年人对于陌生人要提高警惕;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自己也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再者,从目前审判实践来看,对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法院一般都会对其作出从业限制。因此,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岗位的审查上应该更严格,且对有过前科的罪犯可宣告从业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