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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公布 6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4-12 11:36来源: 网络整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庄稼汉

  2020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有序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称共享单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等服务的营运自行车。

  第三条 本市共享单车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共享单车的经营、服务、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共享单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盗窃、故意损毁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统筹协调。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开户银行监测运营企业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情况以及提供用户资金风险警示。

  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共享单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共享单车管理的相关工作,建立共享单车联合执法等长效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共享单车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托网格化管理机制,做好共享单车相关的日常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本市共享单车的投放应当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相匹配。市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可以出台指导意见,建立共享单车投放机制,分区域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

  第六条 市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建立共享单车管理信息系统,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提供信息接入端口、向运营企业发布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

  市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共享单车管理信息系统的车辆潮汐动态等公共资源使用状况提示功能,引导运营企业、社会公众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其他城市公共交通相关规划,应当将共享单车等自行车慢行空间统筹纳入规划。

  第八条 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自行车道,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自行车道、停放区域和停放设施。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城市道路,应当逐步划设自行车道。

  第九条 市共享单车主管部门按照交通接驳、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共享单车停放实行分区域管理,确定严管区域(路段)和其他区域(路段)。在严管区域(路段),市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应当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组织施划停放区域、设置停放设施。

  市共享单车主管部门组织施划停放区域、设置停放设施,应当征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严管区域(路段)、组织施划停放区域,应当征求运营企业、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严管区域(路段)、停放区域等信息告知运营企业,向社会公开。运营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将严管区域(路段)、停放区域以及停放要求等相关信息告知用户。

  在严管区域(路段),共享单车应当有序停放在施划的停放区域内;在其他区域(路段),共享单车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等区域和设施,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条 本市因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以临时调整共享单车停放区域。需要临时调整的,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方案,及时通知运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场地用于停放依法处理的共享单车。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实名注册,并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租赁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㈠车辆要求;

  ㈡用户骑行、停放等要求;

  ㈢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㈣用户信息安全;

  ㈤违约责任。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注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