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500万房产卖10万?继父继子房产争夺战落下
发布时间:2019-06-15 17:19来源: 网络整理神秘短信 横空出世
李险峰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了此次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丁大爷。初次见面的场景令李律师印象深刻,那时的丁大爷显得格外苍老、无助。他告诉律师,自己原本是有自己名下的房产的,在很久之前他就已经把自己名下的房产送给了继子李超,谁曾想,李超竟把那套房子卖掉了,现在又把手伸向了自己目前唯一的住房。自己之前一直把李超当做亲生儿子一样对待,但是对方一直没有把他当做亲生父亲。丁大爷越说越来气,讲到动情处就连双手也不自觉地颤抖起来。李律师一边安抚着老人的情绪,一边仔细翻看着老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心里也渐渐有了底。
2018年11月6日,该案一审开庭。在庭审阶段,李超辩称,母亲将房屋卖给自己这件事是经过家庭商议的,一家人此前已就此达成了一致意见,就老人养老和房屋处置都做了妥善的规划,丁大爷事先知晓并同意此事。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李超还向法庭出示了一份2018年8月丁大爷发送给其的一条短信,内容为:?小超我不是不知道你妈把房子卖给你了,可是我惹不起你姨他们啊,我也是没办法才起诉你的,我也是迫不得已啊。
对于这份证据丁大爷再次一头雾水。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确实是自己的,但是自己年事已高,根本不会发送短信,也没有找人代发过信息,这条短信又是谁发给李超的呢?就连老伴王阿姨也当庭证明丁大爷根本不会发送短信,这条信息极有可能是他人用丁大爷的手机发送的。
李险峰律师随即提出,即使短信是真实的,也是丁大爷起诉后发送的,并不能证明丁大爷对签订买卖合同知情。此外,该短信仅就起诉事宜进行表述,并未明确对王阿姨将诉争房屋卖给李超一事予以追认。
李律师同时提出了四点意见支持丁大爷的主张:
第一,本案合同标的物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王阿姨名下,但购买房屋时,丁大爷和王阿姨已经结婚,其后,双方没有对该房屋的产权进行约定,也没有签署过夫妻关于相关财产的约定协议书,因此,该房屋依法属于丁大爷和王阿姨的夫妻共有财产。
第二,王阿姨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王阿姨与其子李超于2016年12月13日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签署该合同时王阿姨并没有征得丁大爷的同意,李超也同样没有征得丁大爷的同意,二人买卖房屋一直对丁大爷隐瞒,丁大爷并不知道该房屋的买卖行为,王阿姨私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该处分是无效的。
第三,李超不具有善意取得的主观意愿。李超系王阿姨之子,其明知该房屋的取得时间,知道该房屋属于丁大爷和王阿姨的夫妻共有财产,却有意隐瞒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与王阿姨约定购房款为10万元,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有极大出入。该房屋处于北京城区中心地段,一般交易价格应为500万元以上,而李超却以10万元的超低价买下该房,二人名为买卖房屋,实为王阿姨将房屋私自赠与自己的儿子李超。因此,李超不具有善意取得的法律情景,是二人恶意串通损害丁大爷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
第四,丁大爷没有其他住房,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丁大爷目前仅有本争议合同标的唯一住房,凭老人目前的经济收入,根本没有能力购得新的住房,失去该住房,其将无房可住。丁大爷自己原有住房,已经给了李超,李超并非属于没有住房,是李超自己把丁大爷给他的住房出售,这个后果应由李超自己承担。
综上,李律师认为,丁大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支持丁大爷的诉讼请求,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李险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王阿姨与李超于2016年12月13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二被告将房屋恢复登记至王阿姨名下。
维持原判 依法维权
接到一审判决后,丁大爷放心了不少,然而,继子李超却依旧不死心地提出了上诉。无奈之下,老人只得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审核了老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认为其符合援助条件,遂再次指派熟悉案情的李险峰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二审阶段,李超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仅是对一审判决提出质疑。他坚称丁大爷对房屋过户是知情的,此外,在他看来,诉争房屋原来是自己外公外婆的房产,房改后,房屋购买时是以自己母亲的名义签的协议,房子又是登记在自己母亲的名下,理应为母亲的个人财产,其母有权独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