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9 13:31来源: 网络整理州金管发〔2019〕15号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直、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室: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根据《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湘建金〔2018〕48号),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中心制定了《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27日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中心负责贷款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根据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收回和办理结算。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州购买、建造、翻建(对建造、翻建,以下统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住房)时,可向中心所在地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证明资料,对证明资料的时间要求,按当期中心的规定而确定。
3.具有购买、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1)对购买住房首期付款的要求,按当期贷款政策的规定而确定;
(2)对建造住房的,第一层完工后才能接受申请;
(3)对大修住房的,申请人已购入一定材料、大修动工后,才能接受申请。
4.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6.具有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
7.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其他条件:
(1)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与个人月缴存额之和)未达到管委会规定的最低额的,不予接受贷款申请。
(2)借款人因购买、建造住房申请贷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
(3)借款人购买别墅、多层连排别墅、商住两用住房等情形的,不予接受贷款申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中心执行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最长贷款期限,管理部执行中心授予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最长贷款期限。目前,我州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高贷款额度还不得超过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的金额,具体要求按中心当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