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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秦岭 陕西规定秦岭禁限区内不得进行房地产

发布时间:2019-05-28 16:21来源: 网络整理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秦岭禁限区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保护秦岭 陕西规定秦岭禁限区内不得进行房地产

  秦岭生态保护区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对秦岭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亮点1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秦岭保护工作

  条例规定,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政府在省秦岭生态环保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应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市、区)政府可建立综合执法机构,或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方面,条例规定,省秦岭生态环保委员会应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总体规划应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规划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根据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对分区规划范围作出调整。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保需要,可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报省秦岭生态环保委员会审查。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编制、修订或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规划,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亮点2

  明确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范围

  为了做好保护工作,条例特别明确划定了秦岭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范围。划为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划为限制开发区的(除城乡规划区外),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禁止开发区

  (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二)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三)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限制开发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四)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适度开发区

  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亮点3

  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

  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此外,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政府批准。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应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亮点4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