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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疗保险待遇没用的几种情况

发布时间:2021-01-29 17:18来源: http://www.baidu.com/

家庭医疗保险大家都是非常熟悉的一种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费用,由被保险人支付。以被保险人为医疗对象,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解决途径超出部分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被保险人因工伤和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保险人或其所在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被保险人自下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账户部分可使用至下月底的除外。此外,如果因自费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基本医疗费用补助。

应当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自行到国内其他城市,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自购药品的,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斗殴或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同时,被保险人使用下列11类诊疗项目和医疗资料的,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挂号、院外会诊、特殊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美容、非功能性整形、健康检查、医疗咨询等,预防保健和其他非疾病治疗项目;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非基本医疗保险偿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骨髓、角膜等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诊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