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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私募基金的六个规则

发布时间:2020-12-28 16:39来源: 未知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评级机构未设置资质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也未要求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级。风险评级的具体标准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今后根据需要可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相关指引。
 
    五、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