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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发布时间:2019-08-12 08:15来源: 网络整理

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原文

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3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9】428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本基金将自 2019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24 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

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家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

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即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3、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67-

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的咨询电话垂询认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