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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新

发布时间:2019-08-21 10:08来源: 网络整理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14 号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18年度合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2,934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1.90%。其中,你公司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收到什邡市财政局工业发展资金政府补助5,53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3.64%。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16日,你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11.1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

11.11.6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6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