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新疆四家机构违法收付汇 领5罚单遭罚120万
发布时间:2019-07-19 20:41来源: 网络整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汇检罚〔2019〕1号、2号、3号、4号、5号)显示,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新医路支行存在违规为境内个人购买境外寿险付汇的行为;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腾飞大厦支行存在违规为境内个人购买境外寿险付汇的行为;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分行存在违规为境内个人购买境外寿险付汇及未履行审核职责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收汇的行为;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存在未履行审核职责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收汇、违规为境内个人购买境外寿险付汇两宗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对其处以罚款合计120万元。
新汇检罚〔2019〕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医路支行存在违规为境内个人购买境外寿险付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135.15元人民币。
新汇检罚〔2019〕2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腾飞大厦支行存在违规为境内个人购买境外寿险付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213.96元人民币。
新汇检罚〔2019〕3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存在违规为境内个人购买境外寿险付汇及未履行审核职责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收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对其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346.38元人民币。
新汇检罚〔2019〕4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存在未履行审核职责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收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新汇检罚〔2019〕5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存在违规为境内个人购买境外寿险付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735.69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