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19-07-19 07:34来源: 网络整理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
近日,自治区发改委公布了《201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简称《目录》),共含12项收费项目。
12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车辆通行费、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相关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司法服务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垄断性交易平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凡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目录》执行。未按《目录》规定实施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付。任何单位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确规定价格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列入《目录》,实行公示备案管理。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循“通过协议或合同确定委托关系,明确服务内容,确定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原则,将双方协商确定后的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公示备案后执行。
水、电、暖、气、货运价格和行政事业性、公益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列入《目录》,仍按现行办法管理。
自治区发改委发布通知明确,各收费单位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公示统计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范围、政策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各级发改委要建立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在自治区发改委公布的《目录》基础上,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各地(州、市)制定价格的收费依据,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记者于江艳)
附:201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孩子们是祖国的未来!
近日,
自治区教育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相关通知,
将全面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
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
新疆明确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自治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的通知,将全面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
《办学标准》要求,乡镇寄宿制学校要综合考虑新型城镇化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当地学龄儿童变化趋势、地理、交通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置乡镇寄宿制学校。原则上小学1—3年级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有条件的学校4—6年级可以寄宿;乡镇初中原则上寄宿。
一般在村设置低年级学段的小规模学校,防止适龄儿童因上学不便而辍学。同时,严格乡村小规模学校的撤并,对确须撤并的生源极少小规模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科学评估、应留必留、先建后撤、积极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并设置适当的过渡期。
《办学标准》明确提出,对于小规模学校,各班应有独立的普通教室,设有办公用房、少先队活动室、艺术教室、科学实验室和图书阅览室、教工和学生厕所。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达到4.52平方米以上。对于乡镇寄宿制学校,除要有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绿化区和生活区外,还须设置卫生(保健)室并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并对床铺、食堂等基本生活条件作出要求标准。
为确保教育质量,乡镇寄宿制学校须配齐配足各学科教师以及教学辅助人员,而小规模学校须按照班师比核定教师编制,原则上一个教学班配备2名教师,并保障少先队辅导员配备,音乐、体育、美术和外语等专业教师可采取走班教学形式,由乡(镇)中心校统一调剂安排。(新疆日报 记者赵西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