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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发布时间:2019-06-28 12:29来源: 网络整理

新疆日报讯 记者李春霞报道:近日,乌鲁木齐市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缴费基数,以及长期护理险个人缴费标准。

2018年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05元(5392元/月),据此,2019年乌市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全区统一口径确定缴费基数为5392元,并规定了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限为3235元,上限为16176元。

乌市2019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本人2018年度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下限3235元确定缴费基数;高于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上限16176元确定缴费基数。

乌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乌市社保经办机构建议按照60%(3235元)、70%(3774元)、80%(4313元)、90%(4852元)、100%(5392元)、200%(10784元)和300%(16176元)进行选择。

乌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5533元。在职人员月缴费金额合计304.32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276.65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月缴费金额27.67元;退休人员月缴费金额合计248.99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221.32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月缴费金额27.67元。

今年,乌市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参保对象为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从7月1日起执行。

对2018年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按2017年度标准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应从今年1月1日起按新年度缴费基数及标准补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