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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

发布时间:2019-06-22 02:49来源: 网络整理

  中国网财经6月21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今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通知指出,财政部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1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二、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

  三、开展试点的市县(区)应当充实人员力量,统筹安排开展试点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试点地区应当定期评估试点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2018年5月20日

   附件: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所称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土地储备项目从拟收储到供应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一)总体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能够覆盖债务本息等成本。

  (二)年度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年度资金来源覆盖年度支出。

  第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的编制主体,通过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编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专门反映土地储备资产评估价值、政府为其举借的债务、财政预算拨款、土地储备成本支出等信息的辅助报表。

  第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风险管控和资产评估。

  财政部门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组织做好相关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决算以及政府债务举借和还本付息等工作;负责管理已纳入预算和拟纳入预算的土地储备项目库,并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