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天中直流配套燃煤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企业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6-14 16:48来源: 网络整理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近日,新疆建管办发布了关于征求《天中直流配套新能源发电企业与新疆区域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天中直流配套新能源发电企业与新疆区域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目的
随着天中直流配套新能源陆续投运,发电能力将逐步提升,在现有过渡运行条件下,造成弃电量规模依然较大。为减少天中直流配套新能源弃电量,经国家能源局同意,需开展天中直流配套新能源参与不同消纳方向和路径的市场化交易模式,提升配套新能源消纳空间。
2.依据
2.1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
2.2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
2.3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
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
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
2.6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
2.7 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
2.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79号)。
2.9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联合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电力中长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监能市场〔2018〕69号)和《关于印发〈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新监能市场〔2016〕51号)及《关于印发〈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补充条款的通知》(新监能市场〔2018〕169号)。
2.10 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天中直流配套新能源机组外送受限电量参与疆内市场化交易的复函》(国能函监管〔2018〕155号)。
3.定义
天中配套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是指在保证电网运行安全、确保疆内新能源消纳和配套新能源外送电量逐年提升的基础上,在天中直流因技术原因送出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充分挖掘燃煤自备电厂和不同调度控制区内火电机组调峰空间,通过加大燃煤自备电厂机组调峰力度,将天中配套新能源发电企业外送计划以外的多发电量置换给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和不同调度控制区内的火电企业的所属负荷,以实质性提高天中配套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发电量。
4.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区域天中配套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不同调度控制区内的火电企业调峰替代交易(以下简称:天中配套新能源调峰替代交易)。
5.基本原则
5.1 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原则。要以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为前提组织开展市场化交易,公平开放电网,维护电力调度秩序,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
5.2 坚持天中配套电源优先外送且优先多送新能源原则。天中直流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及占比应在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最大限度保障外送小时数(配套风电外送平均利用小时数1753小时,配套光伏外送平均利用小时数1478小时)之外的电量,在输电通道暂时受技术制约不能达到设计送电能力时,规范开展天中配套新能源机组外送受限电量与疆内自备电厂开展替代交易。
5.3 坚持市场化方向和市场主导原则。在天中配套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不同调度控制区内的火电企业之间引入市场交易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建立增加电网调峰能力、降低新能源弃电量与市场价格之间的联系,拓展天中配套新能源发电企业发电空间,缓解因天中通道送出能力受限引起弃电电量的增加,促进天中配套新能源消纳规模实质性增加,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作用。
5.4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场交易主体自愿参与,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机制。
5.5 坚持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原则。参与交易的天中配套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要求,实现全社会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