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报 > 房产 > 楼市新闻 >

厦门:擅自变更商办为“类住宅”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9-08-21 17:40来源: 网络整理

  厦门:企业擅自变更商办为“类住宅”,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8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加强商办类建设项目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厦门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遏制商办类建设项目变相改造为公寓、住宅等“类住宅”建筑,《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表示,厦门市资源规划局将从项目策划、方案审查、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方面完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力度,对商办类建设项目全链条管控。2018年1月3日,厦门市国土房产局等五部门发布《进一步加强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对厦门市办公类建设项目在开发、建设、销售和使用中的实际情况提出管理意见。《实施意见》与《若干意见》相比,不仅把商业项目包含进去,对违规行为的分类、产生的后果等也规定的更为具体细致,在从重处罚违规企业方面,还增加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取消企业参与厦门市土地市场交易资格的严厉措施。

  受让人擅自将商办类项目改为“类住宅”,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实施意见》首先明确了资源规划分局和区政府的责任。比如,根据区域内的存量,资源规划分局因合理策划新增商办类建设项目;加强对商办类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内容的拟定及审查管理,明确商业、办公用途可分割销售的规模、条件等各项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应将属地区政府与受让人共同签订的监管协议作为附件,明确区政府监管责任和受让人违约责任。

  《实施意见》称,针对商办类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增加禁止条款,“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商办类项目改为‘类住宅’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涉嫌土地违法立案的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采取停止办理变更许可、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竣工土地复核验收、产权登记等措施。

  关于方案审查,《实施意见》要求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资源规划分局应在其他规划要求中备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严禁改造为‘类住宅’”,并做出了4条细致的规定。

  (一)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诸如“公寓”、“卧室”、“客厅”、“阳台”、“厨房”等住宅类功能描述;

  (二)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必须集中设置;

  (三)商业用途建设项目,其分割单元每层套内计容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5米,大于300平方米的,建筑层高不得超过6米;办公用途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最小分割单元的设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2米;

  (四)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等管道。

  禁止被列入“黑名单”的违规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参与厦门市土地市场交易

  《实施意见》对虚假广告宣传、备案价格异常,售楼处展示具有居住功能的样板房,商办类建筑项目改为“类住宅”等违法行为,明确将开展调查。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管局处罚的,备案价格明显高于同一区段其他商办类项目的,有因为建设项目改“类住宅”被投诉举报的,都将作为立案佐证。

  开发商的违法行为一经立案,资源规划部门将停止办理后续各项手续,包括不准变更许可、不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不准竣工土地复核验收以及停止办理产权登记。

  《实施意见》明确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违规企业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将这两类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推送至信用厦门信息平台,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禁止被列入“黑名单”的违规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参与厦门市土地市场交易。

  《实施意见》还规定,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于施工期间,在项目的醒目位置增设风险提示牌,告知买受人该项目为商办类建设项目,不得作为住宅使用,否则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标注区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区执法局以及辖区资源规划分局监督责任人和举报电话。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实施意见》文件号为“厦资源规划规范[2019]1号”,是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今年3月27日正式挂牌成立后,发布的第一份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