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自杀者砸死
发布时间:2020-03-18 22:25来源: 网络整理甘肃中公辅警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建议各位考生在复习备考期间多多练习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今天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了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自杀者砸死路人的行为如何认定,望各位考生及时查看。
跳楼自杀砸死路人事件追溯:2019年6月1日,四川眉山年仅20多岁的小伙跳楼自杀后砸死了正在楼下带孙子散步的老人和她不到3岁的孙子;2019年12月24日,平安夜,重庆沙坪坝一名男子从高空坠落自杀,砸死了来重庆参加艺考的女生,一个17岁,一个15岁;2020年1月1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一名七旬大爷跳楼自杀砸死了一名约30岁的路人……一波还未平息,一波又来。悲伤之余,只能感叹:明天和意外,永远不知道哪个会先来临。自杀者选择逃避,一了百了的结束了生命,给他人带来的无法衡量的损失,究竟“祸从天降”谁担责?
首先,自杀者砸死路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从法律层面来说,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承担故意杀人罪。需判定跳楼者为故意,并且在跳楼时知道楼下有人,可以推断出自己跳楼有可能会危及他人生命;第二种,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跳楼者认为不会砸死路人时,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判定为意外事件的情况。跳楼者并非主观故意跳楼,而是属于意外坠楼,这时候应该判定为意外事件,所以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杀者如果也当场死亡,即使属于第一种或者第二种的情况,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损失谁来承担赔偿?又能否得到足额赔偿?
跳楼自杀砸死了路人,构成人身侵权,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之债,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也死亡了,那就用遗产来进行清偿。现实当中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实践中跳楼者通常都是生活和经济状况极差,活不下去了才有了轻生的念头,所以从他们身上获取赔偿难度也非常大;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赔偿的钱用自杀身亡者的遗产进行清偿,但以其全部遗产为赔偿责任限额。如果全部遗产不足以清偿其生前全部债务的,认为是清偿不能,债权人就无法实现其全部债权,也就无法得到足额赔偿。
从我们个人做起,懂法律,更懂得珍爱生命,同时,为了防止“祸从天降”,走路不仅要做到低头看路不看手机外,也要偶尔抬头看看天空中有没有不明物砸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