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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军队文职考试专业科目:刑事诉讼法之不起

发布时间:2020-03-18 20:08来源: 网络整理

军队文职专业科目是考试的一项内容,甘肃中公教育为考生们汇总了军队文职人员备考资料相关的复习内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备考军队文职考试。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法学知识:刑事诉讼法之不起诉。

(一)概念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二)不起诉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73条、第271条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类。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注意】

这里规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遇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是指: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时,还必须在其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实认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2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高检规则》第40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易考易混淆】

(1)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2)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法律并未要求一定要退回补充侦查方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补充侦查不是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必经程序。

(4)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还可以再次提起公诉。

4.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于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规定,详见后述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