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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宁波公务员考试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6 23:36来源: 网络整理

(八)体(技)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单位实施。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资格复审与体能测评同步进行。

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

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不足180分的不具有面试资格。

(九)面试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十)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2×40%+面试成绩×60%

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人员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0%+面试成绩×60%

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笔试总成绩再相等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的排位在前,下同。

全市各招考职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体检对象、考察对象分别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和指定网站公布。

(十一)体检、考察

市级招录机关单位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单位实施;县乡招录机关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单位实施。

体检工作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入围考察。

考察按原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 号)执行。

对报考镇乡(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察按《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必要时可采用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期一般不超过60天,自考察对象名单公示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入围考察名单公示后至办理录用报到手续前,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浙江省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库。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或浙江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招考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二)公示、录用

招录机关单位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和指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区县(市)以下机关单位面向大学生“村官”和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由当地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区县(市)、镇乡(街道)、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单位办理录用报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20年应届毕业生不能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单位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人员放弃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报考浙江省公务员。

(十三)递补规定

1、资格复审开始前48小时以内,报考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技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2、体(技)能测评对象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不再递补。

3、入围面试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4、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在招录机关单位集中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