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宪法》公民基
发布时间:2019-12-10 11:55来源: 网络整理天津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宪法》公民基本权利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一直是常考点,而最能体现宪法核心价值的就是公民基本权利这一内容,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中一些根本问题,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高频考点,考察方式理论案例均有,总体难度不大,得分较为容易,故而学习过程中一定要重视。
宪法内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即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
第一,平等权,《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平等,指的是实质平等,而不是一刀切式的表面平等,即允许合理差别存在,会对弱势群体加以保护,比如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第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政治权利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总结一下,即三个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注意,精神病人,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满足条件也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另一方面,政治自由,即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这之中,言论自由是最基础的。同时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权利,但行使时要遵守法定程序。
第三,宗教信仰自由,简单来说,我国的宗教政策主要是将宗教信仰当做是公民的私事,不要影响国家制度及正常的社会秩序教育制度等。核心考点三方面内容,即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歧视;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国家不予保护;宗教事务自我管理,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即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第四,人身自由权分广义和狭义,广义包含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四方面。首先,狭义人身自由权,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而这里的法定程序是重点,涉及公检法三个机关,具体来说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其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再次,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符合程序的合法搜查不在此列。最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但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第五,诉愿权,简单来说包含以下具体权利,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以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还有很多,这里主要列举几项常考点,大家感受一些这一知识点的特点及学习方法,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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