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单位犯罪
发布时间:2019-12-02 05:50来源: 网络整理天津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单位犯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更注重总则部分的考查。通过分析近两年的真题,不难发现,知识点的考查越来越细。其中,犯罪构成几乎是每年的必考点。在犯罪主体部分,自然人犯罪考查的频率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让大家忽略了对单位犯罪的学习。以下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考点总结。
《刑法》第30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点1 单位犯罪中既存在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也存在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考点2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如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但若单位实施了盗窃罪,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犯罪。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3 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存在故意(如单位行贿罪),也存在过失(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考点4 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也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需满足两个条件:①以自己的名义犯罪;②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考点5 成立单位犯罪要体现单位整体意志。主要包括两种产生方式:①单位领导成员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意图,依职权集体研究决定;②单位决策机构形成。以下三种情形由于缺少单位整体意志,而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①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这种情况下设立公司、企业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按照个人犯罪而不是以单位犯罪论处。
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也按照个人犯罪处理。虽然公司、企业成立之初是合法的,但它成立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与第一种情形性质相同。
③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也是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考点6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双罚制时既罚单位又罚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且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单罚制时只处罚人。不存在只处罚单位的情况。
考点7 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和成员的共同犯罪。
考点8 成立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可视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某些特定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不属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构成单位犯罪,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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