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特赦
发布时间:2019-11-29 02:49来源: 网络整理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历史、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是“特赦”考点,希望大家能够掌握!
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1、特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我国自唐代起就形成了“盛世赦罪”的历史传统。宪法中对特赦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第八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2、新中国成立后进行过几次特赦?
今年进行的这次特赦,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九次特赦。
3、为什么要实行这次特赦?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新时代第一个逢十的周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第二个重要节点。在这一重要历史时刻,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意义。
4、这次特赦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为确保此次特赦取得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积极审慎。二是,坚持公平公正。三是,坚持依法办理。四是,坚持平稳有序。
5、哪些罪犯可以实行特赦?
根据国家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6、具有哪些情形的罪犯不得特赦?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特赦:
一是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是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是不认罪悔改的;
五是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7、回顾新中国成立后的特赦
【第一次特赦】1959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