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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浅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9-11-19 11:56来源: 网络整理

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今天为大家带来公基备考知识:浅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许霆恶意取款案,又称许霆案,于2007年发生、2008年判决的位于广州的一桩刑事案件。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来到天河区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许霆发现在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故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至此,许霆一案被称为“史上最牛提款机”,也正因为此案,社会上对盗窃罪一案展开了激烈的探讨。那么接下来本篇文章主要是针对盗窃罪的构件要件进行探讨。

一、盗窃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历史源远流长,富有生命力,且在任何国家均系发案率最高的犯罪,是构成现代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今,许多国家的刑法将盗窃罪列为财产犯罪之后,我国刑法则将盗窃罪规定在抢劫罪之后,其地位毋庸置疑。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成立盗窃罪,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缺一不可。首先,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其次,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通过不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等平和手段转移占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盗窃罪并不要求具有秘密性,即盗窃罪可以公开进行。相反,如若认为盗窃只能秘密进行,那么盗窃罪的定罪问题基本上取决于被害人的主观想法与视力好坏,而非客观实际。此外,盗窃罪的秘密性原理要求,让盗窃罪置和抢劫罪、抢夺罪对立排斥之地位,使得抢劫罪、抢夺罪无法包容评价为盗窃罪,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再次,从主观方面来看,要求认识到财物的“数额较大”,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自己所有的财物,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取的,构成盗窃罪。

三、盗窃罪构成要件之评析

一方面,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粗细程度,势必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司法实践中盗窃案件的认定与走向。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盗窃罪的法益为财产的所有权,即盗窃罪侵犯的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有别于日本刑法中针对有体物的盗窃罪理论。鉴于此,盗窃罪的对象不限于有体物,亦包含财产性利益。不过,所有权说并不能涵括社会生活的全部事实。当面对盗窃自己所有而他人合法占有财物行为之情形,所有权说的解决之道不尽合理,难以自圆其说。

另一方面,盗窃罪的司法实践,不仅能够及时反馈刑事立法的得失与利弊,亦可以通过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从而对罪名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与剖析,进而积极作用于盗窃罪的学说体系发展和刑事立法实践。

比如,在家喻户晓的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区别于常见的盗窃行为,民众的法律参与感在该案中表现得可谓是淋漓尽致。不可否认,司法公开很有必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更是刑法价值的应有之义。诚然,网上民意与媒体报道大多趋向主张许霆无罪。然而,上述言论欠缺缜密的法律推理,在奉行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医保护原则的当下,许霆无罪观点的论证大有弊病。尤其是以构成不当得利否认盗窃罪的成立更是颠倒了法律逻辑。应当认识到,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刑事罪名并非为对立关系,而是一种逻辑的递进关系与自然延伸。因此,倘若司法实践撇开法治精神与法律条文,一味迎合所谓大多数网民的看法,直接损害的是法的正义性与安定性。

试题回顾:

下列犯罪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的是:

A.甲窃得价值500元的手机一部,被发现后持械抗拒抓捕

B.乙窃得同事的信用卡一张,并用其消费1000元

C.丙在火车上拾到价值500元的提包一只,经失主催要后柜不归还

D.丁为某私管公司的销售主管,在销售过程中机自料价值50000元的产品据为已有

【答案】B。解释:甲窃得价值500元的手机一部,被发现后持械抗拒抓捕属于转化型抢劫罪,所以A选项不符合题意。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乙窃取同事信用卡并消费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所以B选项符合题意。丙捡到了价值50000的提包一只,经失主催要后拒不归还,属于侵占罪,所以C选项不符合题意。丁为销售主管,利用职务之便,在销售过程中私自将价值50000元的产品据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罪,所以D选项不符合题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