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直机关公务员考试重要提示
发布时间:2019-11-19 00:41来源: 网络整理原标题:2020年度中直机关公务员考试重要提示
2020年度中直机关公务员考试笔试将于11月23、24举行。为了更好地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按时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并做好考前准备。要认真查看本人参加考试所在考点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考生要按准考证上标明的考场号和座位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和座位。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影响参考。
二、提前检查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带齐规定证件参考。防止因证件不齐不能参考情况发生。
三、合理规划好出行时间和交通路线。考试当日各考点学校周边交通可能出现拥堵,校区内停车困难,建议广大考生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参考。
四、诚信参考,遵守考试规则。考生要认真阅读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2019年11月18日
附:部分涉考法律法规提示
1、《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