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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孩子不良行为不是私事 家庭教育亟须专业指

发布时间:2019-11-11 09:05来源: 未知

家庭教育不是私事,但很多家长还在自行摸索、单兵作战——

干预孩子不良行为:家庭教育亟须专业指导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环境,是预防青少年走向犯罪歧路的第一道防线。孩子出了问题,多数情况下说明家庭教育出了问题。

强化家庭的监护和教育责任,成为不久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共同的关注点和发力点之一。

修法导向——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

作为一名13岁女孩的母亲,孙女士对两部法律修订草案中加强家庭监护职责的内容特别关注。与进入青春期的女儿“斗智斗勇”,让她感到既痛苦又纠结。而不断曝光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又让她始终对女儿的成长和安全“揪着心”。

强化家庭监护职责,的确是这次修法的重点之一。以提请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为例,修订草案与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不仅从篇幅上做了大幅度增加,从70条增加到130条,内容、章节上也做了大幅度的补充完善,尤其是针对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强化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职责,加大了法律惩罚力度。特别是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了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开始生活和学习的场所。”10月21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把“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作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修订草案强化家庭监护职责的具体表现,就是对家庭监护职责表述得更具体、更明确了。记者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十四条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具体列举了包括“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在内的八方面内容和一个兜底条款。第十五条明确列举了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放任或唆使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等不良行为”“放任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电子产品或者沉迷网络,放任未成年人接触违法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读物等”在内的11种具体行为和一个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