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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简章

发布时间:2019-11-05 16:48来源: 网络整理

  江苏省公安机关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2020年江苏省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全省统一组织实施。根据《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符合2020年全省考录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录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8年10月29日至2001年11月4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3年10月29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省级公安机关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3年10月29日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体貌端正。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3.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的;

  15.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8.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9.自2014年11月5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20.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

  21.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2.201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8、2019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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