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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2019湖南教师资格证考试每日一练答案

发布时间:2019-11-04 18:18来源: 网络整理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D。中公讲师解析: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答案】A。中公讲师解析:在我国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答案】A。中公讲师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时间为2006年9月1日。

4.【答案】A。中公讲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学校绐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据此,题干中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而提出申诉,因此被申诉人是学校。

5.【答案】A。中公讲师解析:基本法律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刑事、民事、教育、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属于基本法律的一种,因此它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答案】B。中公讲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题干中,教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此项规定,侵犯了学生参加教育教学的权利。

7.【答案】D。中公讲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8.【答案】B。中公讲师解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9.【答案】D。中公讲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0.【答案】A。中公讲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