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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浅议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民事争议仲裁的

发布时间:2019-10-29 15:27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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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民事争议仲裁的区别劳动仲裁就是在职工与企业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或签合同或未签)的前提下,主要是解决个人和单位的劳资纠纷等问题。依照《劳动法》和国务院下发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委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使我国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有了法律层面的规定,规范了劳动调解、仲裁活动,更好的保护了劳动者权益。但是在平时运用过程中,很多人不理解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民事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我们通过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是仲裁事项的不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劳动仲裁就是在职工与企业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或签合同或未签)的前提下,主要是解决个人和单位的劳资纠纷等问题。依照《劳动法》和国务院下发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委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比如兰州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带有民间性质的机构,主要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二是管辖范围方面的不同。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是在诉讼的关系上的不同。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民事争议仲裁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四是在仲裁的申请和效力方面的不同,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民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举例说明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起诉前应由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2009年4月6日,郑某在扬州某造船公司的一艘船舶上施工时,被高处坠落的一根钢管砸中头部死亡。后郑某的亲属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郑某致死产生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11年6月,郑某的亲属以郑某死亡时系姜堰某船厂职工,船厂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查后,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当事人之间因工伤保险赔偿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本案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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