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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西警考试法律知识:国家主席

发布时间:2019-10-27 13:23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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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职类考试中宪法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国家机构的组成。我国中央国家机构具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国家监察委等等,要想拿到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性质、职权、任期等,在这里我们对其中的国家主席进行学习。

国家主席的考点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2018宪法修正案取消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

第二,职权。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三,国家副主席。国家副主席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受国家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在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补选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务。

例题分析:

1.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下列说话正确的是( )。

A.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

B.决定特赦

C.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D.制定国家基本法律

【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AB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通过此题可以发现国家主席的命题基本以内容的考查为主,把握好这些要点,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