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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江苏苏州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892人)

发布时间:2019-10-27 00:32来源: 网络整理

五、体能测评、资格复审

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在笔试合格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最高按计划录用数5倍的数量,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1988年11月5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8年11月4日(含)以前出生的考生,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因体能测评不合格等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可进行一次性递补。

在笔试(及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最高按计划录用数3倍的数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并在领取面试通知书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职位条件和报考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由招录单位留存):

1.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

2.社会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3.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出示结婚证、在苏州一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应出示父母双方在苏州的户籍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还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

4.境外学历人员还应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

5.大学生村官还须出具服务地所属县(市、区)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

6.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应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身份报考的还要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退役证、县(区)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由招录机关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放弃或复审不合格造成缺额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对通过资格复审并已缴纳面试(专业能力测试)费用的,发放领取面试通知书的凭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减免笔试费用相同的证明,免缴费用。

面试前3-5天,在苏州先锋网()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六、面试、专业能力测试及总成绩计算

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以面试通知书为准。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现场工作人员通知考生,合格线为60分,面试合格方可进入下一考录环节。

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在面试后进行专业能力测试。

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将笔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一般职位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职位,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35%、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15%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以上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成绩高者;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

面试结束当天,在面试考点张榜公布考试总成绩、排名及进入体检情况;进入体检的考生,携带本人照片一张,当场填写体检表。吴江区、各县市的公布方式及体检表填写安排可自定。

七、体检和考察(政审)

1.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办法(试行)》执行。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考生,当场(当日)复检项目,由体检机构直接进行当场(当日)复检;非当场(当日)复检项目,考生可在7日内要求复检,复检由体检组织机关选择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特殊标准所列的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怀孕考生X光等项目暂不检查,先进行考察(政审),孕期结束完成体检。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进入公示环节。

体检后续环节事项,考生耐心等待电话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