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宪法》基本原则考察
发布时间:2019-10-16 12:21来源: 网络整理《宪法》在各地的事业单位考试中都属于重中之重,是每次考试的必考科目。其中《宪法》的原则就属于考察的重点之一,此次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宪法》的原则:
第一,人民主权原则。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在学习此知识点的过程中,需要分清楚“人民”和“公民”的不同含义。所谓公民,根据《宪法》和《国籍法》规定指的是,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属于中国公民。根据此规定,公民一词属于法律术语,并不考虑此人的政治倾向性,只需要加入我国国籍即可。而人民则属于政治术语,带有政治倾向性。公民包括了人民和人民的敌人(此处敌人指的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例如分裂国家者)。同时公民还可以指代个人,而人民只能代表整体。
第二,法治原则。所谓法治就是指的依法治国的意思。此处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法治”与“法制”的关系。所谓法治指的是用法律治理的意思,与人治相对应。而法制指得是法律制度,有法律就有法律制度。在人类发展的阶段中,法制产生于奴隶时代一直到今天的社会主义时代,而法治则仅仅存在于民主国家,即资本主义时代和社会主义时代。所以需要我们记住:“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有法治一定有法制。”
第三,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是2014年《宪法》修改中新加入到宪法中的,明确规定我国的人权首要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第四,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相互的制约,共同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并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
上述四大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各位同学在备考中可以牢固掌握。
例题:下列属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是()。
A.自愿原则
B.权力制约原则
C.罪刑法定原则
D.权责统一原则
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的规定,权力制约原则属于宪法的原则之一。A项中的自愿原则属于民法的原则之一。C项罪刑法定原则属于刑法的原则之一。D项属于行政法的原则之一。故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