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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刑法》死刑制

发布时间:2019-10-16 11:22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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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刑法》死刑制度考察》,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我们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部分主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犯罪”,二是“对犯罪如何进行处罚”,而我们今天主要来看看,《刑法》对于犯罪是如何进行处罚的。

《刑法》中规定的刑罚种类从大的方面分析有两大类,一是主刑,二是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而这之中,事业单位考试最喜欢考察的就是刑罚主刑当中的死刑制度。

《刑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死刑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制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条法律规范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将“犯罪”和“审判”两词记忆颠倒了,而往往考试就喜欢将这两个词语进行互换,那这样这句话或者这个选项就是错误的。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话,仍然是可以判处死刑的。这里的“特别残忍手段”包括肢解、活埋、凌迟,泼硫酸致人死亡等等。除此之外,我们国家《刑法》还对死刑规定了一个特殊的适用方式,叫做“死缓”,很多人听到“死缓”就觉得这个犯罪分子不用死了,这个也不是绝对的。首先、死缓的时间是两年,也就是对这个犯罪分子的考察期间为2年,看他在这两年的时间表现如何。其次,死缓期间根据犯罪分子不同的表现,会有不同的后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的,根据情节可以减轻为无期徒刑甚至是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在缓刑期间又故意犯罪,而且情节恶劣的,就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了。例如,甲是一名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监狱关押期间,和狱友发生了冲突,一怒之下将狱友打死,那这种行为就属于情节恶劣,因为他的主观恶性还是比较强烈的,所以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就没有改造的必要了,应当对其执行死刑。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对于犯罪的处罚方式有很多种,都有可能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进行考察,其中尤以“死刑”制度考察最多,但这一部分知识点并不难,只需要考生在备考时多多加以记忆,以题目练习加深印象即可。

【例题】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律不适用死刑。( )

【答案】错误。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可以看出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的,并不是一律不适用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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