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自首
发布时间:2019-10-13 17:46来源: 网络整理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今天为大家带来公基备考知识:法律知识-自首。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公职类考试中,刑法一直是常考的重点,其中关于刑罚的运用也是经常会考到且易错的知识点,那么我们今天就来学习一下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知识点---自首。希望大家可以对这部分的知识点能够理解加以记忆。
一、一般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所以我们可以从法条原文中总结出如下两个重点:
(一)自动投案。
常见的自动投案有如下情形:
1、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
2、犯罪人有投案的诚意,委托他人报案或以信电投案;
3、在特殊情况下,向负有侦查、审判任务的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保卫人员交代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4、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二)如实供述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才能认定为自首。
二、特别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所谓“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或者属于有别于确定罪行的其他罪行。
【例题】下列情形构成自首的是( )。
A、甲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B、甲犯诈骗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先如实的供述
C、甲因自留地争议与乙结仇,遂指使儿子丙在乙的水缸中投毒,结果造成乙全家中毒死亡,甲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与别人无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
D、甲某因为在公共场所扒窃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甲又主动交代曾经盗窃作案10起的犯罪事实
【答案】B。解析:A项,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错误。B项,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之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正确。C项,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如实供述全部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如实供述,错误。D项,甲因盗窃被抓获,主动交代其他盗窃行为,不构成自首。故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