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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事业单位考试:夫妻财产与夫妻债务之考点

发布时间:2019-10-08 14:12来源: 网络整理

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今天为大家带来公基备考知识:夫妻财产与夫妻债务之考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

二、夫妻财产

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一)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考点补充:

以下财产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1)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2)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3)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

(二)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考点补充:

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仍为个人财产;(2)夫妻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3)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4)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6)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共有。

三、夫妻债务

(一)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两大类:夫妻双方约定或者承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主要包括:(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以下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2)夫妻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字对外负担的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负担债务时债权人知道夫妻关于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