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徽事业单位考试:票据法之汇票的背书
发布时间:2019-09-27 22:45来源: 网络整理票据法是金融银行和农信社考试的一个难点,对于金融和工商管理的学员来说,相对简单,但对于非专业同学来说,则是一门从未接触过的学科,下面就给大家梳理一下,票据法里的高频考点—汇票的背书。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背书指的是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标的为100万元(本文所有例子中合同金额均为100万元)的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票据,恰巧B公司与C公司也签订了一份标的100万合同,故B公司在此票据背面记载了背书日期并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了C公司,此时,B公司为背书人,C公司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有几种限制情形,我们来看一下。
第一:出票人的限制背书。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假如,出票人为A公司,A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则持票人B公司不能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第二: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假如,B公司拿到票据后,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的同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则B公司的后手C公司若把票据转让给D公司,那么,原背书人B公司对其后手C公司的被背书人D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假如:B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后,B、C公司之间又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C公司故将此票据回头背书转让给B公司,此回头背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例如:B公司在背书转让票据时,标明:若C公司提交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则交付货款。那么此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五: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例如:B公司将100万票据分别背书转让给C、D两个公司,那么此背书无效。
第六:期后背书。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期后背书:指在票据被拒接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进行的背书。例如:此票据被付款人拒绝承兑后,B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则此背书只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B公司仍要对C公司承担100万元债务,而C公司无法依据此票据获得承兑。
以上,就是票据法里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希望通过此次学习,大家能掌握好金融银行考试中法律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