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这4类考试作弊最高可判7年
发布时间:2019-09-26 06:01来源: 网络整理原标题:这4类考试作弊,最高可判7年
包括高考、公考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作弊最高可判7年。
在高考、公考、法考等考试中组织作弊,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实施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不完整试题,不影响认定为犯罪;导致考试推迟、取消等,认定为情节严重……
昨天,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详细规定。
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
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危害日益严重。
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第二百八十四条,其中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提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为此,“两高”昨天发布司法解释,作出厘清。
涉案人员普遍学历较高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巡视员陈飞燕介绍,目前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呈现利益链条化的特征。组织考试作弊被切分为窃取试题、制作答案、买卖答案和发送答案等犯罪环节,都表现为团伙作案。并且,技术对抗性增强,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涉案人员普遍学历较高,都掌握信息网络技术,犯罪行为隐蔽度高。工具专业化程度提高,目前已经出现通过大功率无线数码发射机,远程向考场传送试题、答案的情形。
对此,陈飞燕表示,公安部将重点打击,依法严厉打击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并以链条打击为关键,坚决深挖打击为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广告支付、教育培训、物流寄递等帮助的犯罪人员。此外,坚决追查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公开散布传播国家考试试题,招募组织提供答案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上述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进一步解释
替考罪
《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数罪并罚
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行为人非法获取试题、答案,而后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情形,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存在不同认识。
《解释》:以窃取、刺探和收买等非法方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和答案,之后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试题答案,属于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分别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应当数罪并罚。
看点1
“情节严重”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标准,《解释》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当中组织作弊属于“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解释》将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姜启波解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