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关于法的渊源的
发布时间:2019-08-28 04:27来源: 网络整理河南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法理学》关于法的渊源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的渊源是法理学这个学科中的重难点。难其实不是理解起来难,而是内容比较多。所以建议同学们在学习本部分内容时,在了解基本框架后,掌握两条主要的逻辑线,也是重要考点所在:一是我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哪些;二是这些渊源的制定主体。尤其制定主体是重中之重。那么本节咱们将从法的渊源的概念、分类、分类中的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以及它们的制定主体三个方面重点学习。
一、概念: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就是法是以什么形式展现给我们,让我们知道它的。这部分主要是单选的考察,比如题干给的是概念,我们能选出是法的渊源的概念就行。这块儿偏向理解性考察且考察频率较低。
二、分类:根据明确程度不同,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一)正式渊源,是明确程度高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比如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我们中国的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二)非正式渊源,是明确程度低的,尚未形成规范性文件的一些准则或观念。比如典型的政策、习惯、判例等。
在这块儿主要是考察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是单选或者多选的考察。只要能对以上讲的常见的法的渊源的种类有印象,另外注意我国没有案例法就行,难度不大且考察频率不高。
三、我国法的正式渊源: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及其制定主体是高频考点,而且内容较多,需要同学们在学习完每种法的正式渊源以及各自对应的制定主体之后,多做些针对本模块的练习题进行巩固哦!首先跟大家介绍一下常考的我国的法的正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包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渊源中需要重点掌握前六个的制定主体。在接下来的篇幅中,我们就来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包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这六种渊源的制定主体。
(一)宪法。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人大)制定;
(二)法律。法律由全人大和全人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中的基本法律由全人大制定,非基本法律由全人常制定;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人常制定。这部分要注意设区的市不包含直管乡镇的县级市;
(五)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民族自治地方包含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本部分同学们也要掌握民族自治地方包含哪三个地方;
(六)规章。规章就是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各部门(部)、委员会(委)、中国人民银行(行)、审计署(署)、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直)制定。大家可以通过小括号里的总结的字眼更好地记忆,即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部、委、行、署、直制定;
2. 地方政府规章,也即地方规章,由省级和市级政府制定。同学们注意对比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的异同点,有利于更好地掌握这两个渊源的制定主体。
以上常考的法的正式渊源考察方式主要是单选题或者判断题。单选题通常是给一个文件,题干告诉大家文件是哪个机关制定的,让我们选出这个文件属于法的正式渊源中的哪一种;或者题干给出一种法的正式渊源,让大家选出以下四个选项中哪个机关能制定。判断题通常直接表述何种机关能制定何种法的正式渊源。
以上就是法的渊源在咱们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涉及到的高频考点,每一块如何考察也已经标明,剩下的就是需要童鞋们花点时间加以准确记忆啦,接下来,我们做一下题目感受一下!
【例题】(单选)下列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
A. 合肥市蜀山区人大
B.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C. 上海市闵行区人大
D. 北京市市政府
【答案】B。解析: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人常。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属于市级(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只有B项合肥市人常满足要求,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以上就是河南中公事业单位分享的河南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关于法的渊源的规定,预祝大家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取得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