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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物权法》之善

发布时间:2019-07-31 11:33来源: 网络整理

天津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物权法》之善意取得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源于德国“日耳曼法”经典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当然我们的《物权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试题的重要考点,也是理解的难点。下面辅助案例来详解介绍这个制度。

甲出国前将自己的名贵字画委托给好朋友乙进行保管,乙后来擅自将该名贵字画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后甲归国知道此事,问甲能否找第三人丙要回字画呢?字画现在到底属于谁?这个题目涉及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在《物权法》中的主要条文如下:“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那么我们来进行分析:(一)乙未经甲的允许,将甲委托给自己保管的字画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很明显乙没有处分权能,进行了无权处分;(二)第三人丙购买该字画时是善意且不知情的;(三)该字画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的;(四)而且该字画已经交付给丙。综上所述,第三人丙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但是原权利人甲受到了损失,所以甲可以找无权处分人乙请求赔偿损失,但不能找丙要回该字画。

以上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典型案例里理论,民法考试中也主要涉及这些方面,也是希望大家能够掌握和理解,并做对题目。

【例题】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婚后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周某捡到,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

(一)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 为什么?

(二)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 为什么?

【解析】(一)孙某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钱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所有权。

(二)武某不能取得手表的所有权。《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由于手表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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