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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事业单位考试:刑事诉讼法

发布时间:2019-07-30 03:37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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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今天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管辖之审判管辖。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刑事诉讼法-管辖之审判管辖知识点

1.普通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2.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案件,以及现役军人、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和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诉讼法-管辖之审判管辖相关练习题

审判管辖包括______

A.级别管辖

B.地区管辖

C.专门管辖

D.特别管辖

E.立案管辖

【中公()解析】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