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保证
发布时间:2019-06-27 10:09来源: 网络整理天津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保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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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比较常考的知识点。因此今天给大家讲解的是保证的常规考点。备考中一方面要对基本的知识点有所记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做题的方式来举一反三。
一、概念及分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解读】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关键是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如张三借100万给李四,王五作为保证人。如果王五是承担的是一般保证,那么债务到期时,张三只能找李四还钱,只有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手段,李四还是还不了钱的时候,这时才可以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王五是承担的是一般保证,那债务到期时,张三既可以找李四主张债务,也可以找王五主张债务。
二、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情况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解读】国家机关是不得作为保证人的,因为国家机关的钱来自于纳税人。国家机关主要是从事行政管理。公益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因为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因为企业的分支机构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保证法律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被告的确定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那么这时就以债务人为被告。(2)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那么这时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共同列为被告。(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的确定分为三种情况。(1)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也债务人为被告。(2)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以保证人人为被告。(3)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债务人和保证人是列为共同被告。
【解读】注意一般保证被告的确认的第(2)、(3)中情况。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第(2)、(3)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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